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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预付款利息归谁?法官律师说法各异

2008-10-14 04:15:39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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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不少业主称已找到政策依据要向开发商讨利息

 

  “房屋交付前给付的款项,都应该算作预付款,由此产生的利息,应该计入总房价。”近日,家住南京河西某中央花园小区的先生向记者反映,因为发现了一个很多人不太了解的文件,他们小区的很多业主在和开发商交涉,要求开发商退还购买期房预付款所产生的利息。记者进一步采访了解到,这样的要求不止发生在先生的小区,南京不少小区都有这样的现象。对此,法律界人士发表了不同的观点。先生告诉记者,如果开发商不愿意退利息,他们不排除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而一旦走上法庭,将是南京首例讨要期房预付款利息案件。

 

  A、【业主】文件中规定预付款要算利息

  

  今年7月,先生在小区业主自建的论坛上看到了一个帖子,帖子发表了一个惊人的观点:我省1998929日颁布并生效的《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九条(以下简称“第九条”)中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按价格部门审核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预售价格向购房者收取购房预付款,购房人所支付的预付款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抵算购房款。按此规定,业主们买的是期房,在收房前付的房款,都属于预付款,开发商应该将业主付款之日起到收房前这段时间产生的利息,抵算到购房款中去。

 

  帖子一出,立刻在小区业主中间掀起轩然大波,很多业主表示,他们以前从来不知道有这样一条规定,现在有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而几天后,小区业主论坛上又转来了一条帖子,该帖是从城东某小区业主论坛里转来的,内容与上文所说帖子中的内容如出一辙。发帖人在帖子中称,他们买的房子要到2010年交付,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直到房子交付之时,他们提前支付的房款应该算利息,折抵购房款。发帖人打了个形象的比方,“假设我们现在去买一个苹果,价值1元,按照市场原则,应该当场进行交易,1元钱买1个苹果,等价交换,非常合理。如果卖苹果的说你先把1元钱给我,我1年以后再给你苹果,那么这还是一桩等价交易吗?”

 

  发帖人称,省内扬州、苏州、泰州、昆山等地都已纷纷出台了这样的规定,南京也应该照此执行。据小区一位人士推算,假如每户家庭预付款30万元,一个小区有1000户人家来算,总款项为3亿元,假设期房是一年以后交付,按照现在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4.14%来计算,光利息就有1242万,也就是说开发商就这样堂而皇之地拿走了本不属于他们的1千万。此后,小区里要求开发商退还利息的业主也越来越多。

 

  B、【开发商】文件是选择性条款没有强制性

 

  对于小区业主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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