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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问答:五年内经济适用房交易合同无效

2008-03-01 04:21: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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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业问答

  问:我通过中介,定了一套还未取得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签了居间合同、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其中,补充协议里规定了违约要交赔偿金。但是现在,我考虑到这种房子的风险,又不想买这个房子了,请问如果悔约,交给业主的3.5万定金能要回来吗?中介费是否要支付?

  答:你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果是合法有效的,且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理由,即使未取得房产证,你悔约也是违约。问题的关键是,你签订的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按有关规定,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购买时,购买人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按成交额的10%交纳综合地价款。可见,关于经济适用房交易有很多禁止性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如果违反有关禁止性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未取得房产证进行房屋交易的风险问题:若卖房人在未取得房产证前上市交易,则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待定,若发生争议时卖房人仍未取得房产证,则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这样的话,你可以要求业主返还3.5万元的定金,同时中介费也可以不支付。

  置业信箱:humin@vip.sohu.net

  本期解答: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寿全、丁国文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杨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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