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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练情情)因回迁之梦破灭,原广州市西湖路大小马站的11户公房承租户将中信广州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安置补助费10万余元,昨日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2000年因西湖路大小马站地段被中信公司拆迁,原告分别与中信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及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协议规定,中信公司应于2005年2月28日前在原拆迁地段新建房屋供给原告回迁居住,逾期应按照当时有关政策支付延期回迁赔偿费给原告。后政府关于大小马站的书院建设用地规划将2005年2月28日前到期的期限顺延至2006年12月6日止,但至今被告仍未交付任何原址回迁房屋给原告。
原告认为,按照拆迁安置协议及《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增加延期补助费。对自行临时安排过渡住处的,拆迁人必须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300%付给;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房的,拆迁人必须按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00%付给。”,被告中信公司须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的200%支付延期安置补偿费。
中信广州发展公司代理人认为,对方诉求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无约定逾期补偿标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早于2004年废止。被告称,由于建设用地规划更改,原本规划的住宅用地现改为商务用地,目前已无法按照原协议安置回迁。此外,公房产权人也同意对承租户进行永迁安置货币补偿,被告已不存在承担回迁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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