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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因开发商长期抵押房屋导致购房人无法正常贷款或办理产权证,北京市国土局昨天(10月8日)发布通知,要求在抵押期间出售的抵押房,管理部门可不分别办理抵押变更登记,而是每售出3000平方米,抵押当事人应为已售出房屋“解押”。另外,开发商销售抵押房屋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
明房屋抵押情况,并附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
按规定,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楼盘可以进行预售。但开发商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对预售项目已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一般需由银行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对于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若打算以未售房屋做抵押,需由提供贷款的银行和开发商共同向主管部门申请查询拟抵押房屋未销售情况。房管局通过查询后,为提供贷款的银行和开发商出具拟抵押房屋未销售的证明。开发商和提供贷款的银行凭此证明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未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通知中还提到,抵押期间,抵押房屋出售的,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不分别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购房人要求单独办理按揭贷款的,按购房人的要求办理),但每售出3000平方米,抵押当事人应申请办理已售出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该种抵押变更登记不改变原抵押登记的顺位。房屋已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的,开发商不得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记者 王娟)
【名词解释】
在建工程抵押:指开发商为取得在建楼盘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贷款银行和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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