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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能否成为一个试验区

2007-09-01 04:40:1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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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盛学友

  提示:艺术家聚集宋庄,不仅盘活了农民闲置私有房屋,还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十几年前的宋庄,以小堡村为例,村民人均年收入仅三五百元,艺术家进入小堡村以后,宋庄镇及时制定了文化造镇计划,策划并实施了两届中国·宋庄文化艺术节,短短几年,宋庄艺术村国际名望空前高升,而且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宋庄经济发展呈现最好态势。

  饶云峰介绍,宋庄镇2006年总投资20多亿元,其中文化产业3.2亿元,高达18%,全年利税3.5亿元,创历史新高。艺术家作品公开拍卖,成交额近亿元。艺术家中心区小堡村,全村1300人,2006年总产值却高达3.5亿元,上缴利税1816万元,人均纯收入1.2万元。据不精确分析,直接由文化因素产生的收益,约占该村人年均收入的45%。

  艺术家和当地农民形成了一种互利互惠的社会经济结构,艺术家群落成为一种社会和经济资源,“不仅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还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地区的文化现状。”饶云峰介绍,“不少农民开始理解艺术家,不少农家子弟考上了艺术院校,艺术常识在农村得到了相当大的普及。”小堡村支委委员李学来,原来仅是艺术爱好者,“如今,他的一幅画能卖到几千元了。”

  但是,李玉兰一审败诉“让宋庄艺术家坐卧不宁,”王立则说,“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我们都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尴尬境地。”

  艺术家呼吁政策

  1999年在白庙村买了一处院落的画家刘作瑞,“丈夫和孩子都在广西,之所以没搬过来,就是因为艺术家被告上法庭,现在还没有说法,我们只能两地分居,并焦急地等待着最终结果”。“虽然我现在没被告上法庭,但不敢保证以后不被告啊!”

  刘作瑞平时不接触法律,“艺术家被告了,我才看宪法、合同法、物权法这些法律,因为官司涉及我们所有的艺术家。”刘作瑞认为,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无效,“这是一个大问题,是一个诚信问题。”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个别人看到原先出售的房屋如今价格飙升,“不讲诚信,恶意毁约,诉至法庭。”诚实守信是千年古训,是民族灵魂,是道德底线。“但判决不应该也不能支持不诚信啊,鼓励不诚信,实际是对社会道德的摧残!”

  “其实,诚信不仅是道德原则,也是法治原则。”王立则对记者说,“法治原则与道德原则在价值取向上如果不保持高度一致,就会造成价值体系彻底崩溃,社会就会产生混乱。”如果道德沦丧,而法律又不能守住这个底线的话,“就无法建立起一个诚信体系。”

  宋庄艺术家都不希望“因为个别农民的不诚信造成十几年来已经形成的一种互利互惠的社会经济结构被打破”。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艺术家都表示,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不排除到宋庄之外的其他地方去发展,“他们给出的条件都很优惠。”

  但实际上,这些艺术家“还是不舍得离开宋庄”。为此,7月31日,栗宪庭、杨少斌、岳敏君、高惠君等315名艺术家,就维护农民私房处分权问题,联名致信最高法院、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二中院、通州区法院、北京市委、市政府、通州区委、区政府等有关方面及领导,请求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对于艺术家的这些做法,宋庄镇党委书记胡介报认为这是他们的权利,“目前的症结在于农村土地现有的管理法规还不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被无形限制,国家应该采取相关政策,将农民闲置的集体土地进行盘活,这样交易问题也迎刃而解。”

  而如何盘活闲置的集体土地,却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尽管很难,但还是有地方开始尝试如何盘活了。

  今年7月1日,重庆市工商局出台新政,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支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该市九龙坡尝试农村宅基地换城市住房、其他部分区县试点“土地换社保”等新方式;四川成都通过宅基地的置换整合出新增耕地,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同等面积对换;河南鹤壁推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正在改革探索中……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广东实地调查中发现,该省农村宅基地转让出租的地方法规尽管还未最终出台,但农民的私下交易已较为普遍,并自发形成了一个宅基地流转的地下市场。

  据报道,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时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的林浩坤向媒体表示,由该部门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已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

  此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

  此后,在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都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专家认为,“盘活”一词显得特别醒目。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153条也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此前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房屋”的条文被删去了。

  《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当户主放弃使用权后,村委会自然依法有权进行经营和管理。”王立则认为,“既然有权经营和管理,就有权转让和出租,并收取转让金或者租金。”

  依照王立则这个说法,宋庄镇小堡村似乎早已进行这种尝试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画家王秋人与小堡村崔大为于1995年7月18日签订购销(房屋)协议书,购得其院落一处,王秋人一次性付给崔大为“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款合计人民币4.75万元”。

  小堡村委会不仅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加盖公章将“本证所标尺寸”的宅基地“于1995年7月18日转让给王秋人使用”,还在和崔大为1993年5月17日订立、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土地使用合同》,将土地使用者名字变更为王秋人。这份《土地使用合同》中规定,土地使用者每年向村委会交付土地使用费17.35元。王秋人认为,他支付购房款中含有宅基地使用权费,“我是有偿使用宅基地。”

  一言难尽的宅基地

  关于农村房屋和宅基地问题,最高法院1984年8月30日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的土地词汇手册中文版中关于宅基地的定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住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畜舍、柴草堆放等。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个定义综合了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中关于宅基地的相关规定,并且是代表国家提交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王立则认为,“因而具有权威性,也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刘京林认为,这个定义中并没有禁止或者限制宅基地上房屋的转让,同时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相应转移。从国家立法本义来看,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法律限制,仅是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而宅基地的用途却已经定性为农业建设用地。“”

  中国宪法强化了公民私权利的保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公民的合法私人财产,是权利圆满的所有权,宅基地是国家对农民给予的土地专用权利,具有物权性质,也是近乎圆满的权利。因此,虽然法律上实行“房地一体”的原则,但农村宅基地及农民住宅却是“房地分离”的,也就是说——农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个人所有,在个人生活期间,集体不得干涉,不得收回。而农民处分自有住宅,集体组织是不能干涉的,同样,农民处分授权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组织一般也是不能干涉的,只是对处分住宅的农民再申请宅基地的作了限制。

  “依照宪法和合同法对权利的规定,农民处分其私房以及公权渡让为私权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不违背国家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王立则十分赞成刘京林律师的这个观点。

  全国人大在审议《物权法》的说明中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全国范围全面实施,时机尚不成熟,“但我认为,在局部地区,条件应该是成熟的。”王立则讲着讲着,似乎兴奋起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为修改当前违宪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实际上已经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

  315位艺术家的联名信指出,建国近60年来,农民私房以民间约定俗成的方式转让,在全国是普遍现象,尤以北京为甚。由此引发的利益冲突、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随着郊区的开发、房产价格的飙升,已经到了全面爆发的临界状态。宋庄文化造镇在首都郊区率先成效,相关社会矛盾也先期爆发。如不及时化解,蔓延之势在所难免。出台相关政策,确实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北京作为首都,城乡统筹发展比其他省市更具紧迫性,社会和谐对全国更具示范性。”饶云峰告诉记者,“这些艺术家们希望在北京十大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先予试点,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及时化解社会和谐隐患,以确保首都新农村建设和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这些艺术家建议:从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在不完全打破现行法律和政策框架的情况下,认定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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