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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关键词详解北京经适房廉租房管理办法

2007-06-09 06:29:12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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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经济适用房不回购,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已通过审核的“旧”申请表不用再办延期,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申请轮候……这是记者昨天在《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看到的。

  从昨天(7日)一直到6月17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通过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据介绍,这两个办法根据征求意见加以修改完善后,将于近期颁布实施。记者看到,萦绕在人们脑中的疑问,都是征求意见的话题。

  关键词:购买条件

  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5年 满18岁

  曾经有媒体称“北京的经适房有望全部对社会公开销售”,市建委新闻发言人张农科澄清,“经济适用房不是向所有人进行销售,而是面向政府保障对象。”

  新办法明确,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并且,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要符合规定的标准。

  准入标准将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

房价等因素,结合政府保障能力适时调整。远郊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标准。

  关键词:优先购买

  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买

  2005年以来,北京的经济适用房一直对奥运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搬迁的居民定向销售。新办法实行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还是这样吗?

  新办法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同时明确,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关键词:回购

  “老”经济适用房不回购

  自从去年传出“经济适用房拟被政府回购”的消息,很多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业主,都想知道——“老”经济适用房回购吗?新办法中明确,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仍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再上市交易,但补交费用的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可依法适时调整。

  也就是说,“老”经济适用房还能买卖,不会回购。但现行的“满五年后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出售人按成交价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的补交费用标准会有所调整。

  关键词:旧申请表

  已审核的申请表还能用

  目前,有不少人已经通过审核的“旧”申请表,但是一直没买上经济适用房。那么,这些“旧”表怎么办?新办法指出,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到原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标准和规定程序,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

  新办法还规定,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不符合当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标准的,待市、区政府适时调整相关标准后再申请轮候。

  同时,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手续,将由过去市里一个资格审核窗口扩大到全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

  关键词:配建方式

  收购的二手房也可当经济适用房

  以往,经济适用房都是集中成片建设。新办法指出,今后经济适用房将采取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建方式筹集,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的方式筹集。不过,收购二手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关键词:骗购

  作假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长期以来,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事时有发生。对此,新办法规定,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交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租房

  实物配租比提高到30%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计划,近三年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000万平方米、每年建设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新办法明确,廉租房实物配租比例将从目前的5%提高到30%。(蔡雪婧(蔡雪婧博客|蔡雪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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