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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操作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市府办《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03号)(下称《意见》)的要求,更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执行《意见》的有关操作细则等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
一、市住规建局
市住规建局牵头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和相关部门对《通知》的规定进行商定。并明确如下执行原则:
(一)《通知》第三点“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三类居民家庭提出限购,所指的144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普通住房,包含二手房。
(二)10月6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宅的交易行为严格执行《通知》规定;10月6日之前的普通住房实质性交易已经开始的,按以往的政策执行,但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的楼房合法(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且无查封无抵押)。
2.已经网签或已经缴纳了定金、首付款或全款等款项(需提供带有交款、交易日期的正式机打发票或有效的银行转账、支付票据)。有明确具体交易的房屋等证明。
(三)公安、人社、税务部门做好相关购房人的户籍、缴纳社保、纳税等核查和提供证明等工作。(新建和二手商品房交易均需要)。
(四)《通知》第三点“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时间,指购房之日算起,前2年内连续逐月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五)下列人员,可凭相关证明,按非珠海户藉居民家庭的标准执行购房政策,但不需要提供纳税和社会保险证明:
1.中央、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驻珠海的工作人员;
2.驻珠海现役军人;
3.取得《珠海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高层次人才;
4.户口迁入我市高校的在读大学生。
(六)住房保障部门尽快拟定《关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意见》。
二、市国土资源局
(一)住宅用地配建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市住规建局出具住宅用地相关规划条件,国土资源局按照用地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纳入用地《挂牌文件》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经营性用地竞买保证金
我市经营性用地竞买保证金将由原来的30%调整为50%。
(三)住宅用地出让起始价(底价)及最高限价的确定
鉴于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快,为避免我市住宅用地的出现高溢价率等情况,在今后我市每宗住宅用地出让前,将由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住规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辖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对用地出让起始价(底价)及最高限价进行研究确定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住宅用地到达最高限价后,竞配保障性住房面积
当住宅用地竞买价格达到设定的最高限价时,转为竞保障性住房面积。竞保障性住房面积原则按照住宅功能总建筑面积的0.1%为增长幅度进行竞买(具体操作时,将按该比例对竞配面积进行取整),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最多者为竞得人。
三、市人民银行、银监局
明确执行限购前后贷款相关政策的时间,10月6日之前,已经进行实质性交易(已经进行了网签或缴纳了定金、首付款、全款,提供有相关有效的银行转账、支付票据)的,按照限购前的贷款政策执行。
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执行《通知》时,按以下的原则进行确认:
(一)未办理网签,但购房人提供限购前第三方转帐交易凭证的,主张在限购前已经发生实质交易的,可以采信;未办网签,购房人提供的限购前银行转账凭证或支付票据未载明账目来往双方的姓名及所购住房的具体房号,但购房证据链清晰的,可采信;已经入住、有相关水电收费凭证的二手房交易,可以采信。
(二)父母离婚的,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住宅套数应计入有抚养权的一方名下。
(三)限购实行后,已经在税务部门完成纳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纳税证明的,须审查其购房人是否属于限购范围。
(四)买卖双方以限购前已通过网签办理购房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需换房,并在限购后重新办理网签合同,可按照限购前网签规定处理。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回迁房计入住房套数。
(六)国有资产转让,委托进行公开交易的,不需要审查买受人是否属限制购买人群。
(七)非直系亲属间的房产赠与,须审查受赠人是否属限制购买人群。
五、市发改局(物价部门)
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到市发改局进行备案,并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明确三个价格定义:
1.前期价格:指项目在本次备案前3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2.周边在售价格:指报备的项目所在区域周边2平方公里范围内,选取3-5个在售项目前3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3.区域价格:指报备的项目所在的区域内(有设立不动产登记分机构的区域)前3个月的网签交易均价。
(注:网签交易均价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数据为准)
(二)报备项目有前期价格的,报备价格在项目前期价格的基础上,增幅不应高于3%。没有前期价格的,报备价格在周边在售价格的基础上,增幅不应高3%,没有周边在售价格的,报备价格在区域价格的基础上,增幅不应3%。如前期价格明显低于周边在售价格的,按周边在售价格或区域价格比较。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备案价格,确实需要调价的,必须重新备案,且间隔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四)10月6日之前取得预售许可或商品房地产权权属证明书的项目,不需要进行价格备案,但应严格执行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五)报备项目整栋或整个项目的每套住房面积均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备案时不需要进行价格比较,按报备价格备案。
六、市工商局
(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广告监管执法工作。以房地产开发商、承销商、房地产中介及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单位等为对象,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行政指导等措施规范其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行为。
(二)加强房地产交易合同监管。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商、承销商、房地产中介利用房地产类合同中的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狠抓案件查办工作,切实维护合同公平正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市金融局
金融主管部门会同市处非办、公安、税务、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秩序整顿和监管,重点打击零首付、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开展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排查和整治。
八、市税务局
(一)外地企业派驻人员在珠海工作,如果不能缴纳规定时限的社保或纳税证明,属于限购人群。
(二)社保费和纳税的征收工作,分别以税务部门和人社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九、其他部门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进行数据共享的,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配合,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由相关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意见》做好相关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和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系会议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珠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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