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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先生:我女儿结婚后,我为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合同是女儿的名字,但钱款是我的卡上打给开发公司的。我想请问律师,这房产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饶律师:应当属于你女儿的个人财产。依据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你女儿名下的这套房产应该属于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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