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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李先生购买一套房屋,在签完合同后,却迟迟没有收到房子,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且返还购房款。作为首先起诉的业主,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大规模集团诉讼案件的发生,耐心地对业主和开发商进行调解。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获悉,最终李先生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取消买卖合同,并且开发商对李先生进行分批次的还款。
沈阳市民李先生在沈阳市大东区某楼盘看好了一套房子,“户型和朝向我都挺满意的。”李先生说,于是他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完合同后,我就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履行交房的全部义务,可是开发商并不‘讲究’,到期后没有按时交房。”李先生气愤地说。
李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我要解除跟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开发商应该返还我的购房款33万余元,以及违约金13015元。”可是开发商却表示,“不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称,销售人员给李先生的房屋是五证齐全,具备房屋备案条件,能够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并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即使双方解除合同,也只是退还已付款,并不支付违约金。
先生的房屋是五证齐全,具备房屋备案条件,能够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并且,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即使双方解除合同,也只是退还已付款,并不支付违约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协议解除;另外,开发商分4个批次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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