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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了低保政策,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列为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同时规定低保申请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直接受理。
《意见》规定,申请低保者,必须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居民低保或农村居民低保;和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人均可支配收入要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拥有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将不得纳入低保。
陕西省民政厅厅长郭伯权说,这些制度的建立,将避免以往存在的骗保、关系保和人情保、分户保的问题,使这项基本的民生保障制度,发挥更好应有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目前,陕西省共有城市低保对象34万户,72万人,人均月补助246元;农村低保对象86万户,203万人,人均月补助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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