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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结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批准《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条例》的决定。该条例将由宁夏银川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决定对条例进行修改后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今后一个阶段银川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银川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02年出台的《银川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对改善办学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将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用地规划工作纳入保护和规范的范围,影响了银川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健康发展;二是部分县市区政府存在变更教育用地性质、将校舍挪作他用的现象,导致银川市原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建筑面积等指标明显低于自治区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要求。
新条例在保持原有中小学校用地保护的同时,增加了幼儿园的内容,明确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将完全小学每生用地调整为不低于23平方米;将中学细化为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初级中学每生用地调整为不低于30平方米,高级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35平方米。条例还规定,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时,应当适当留有发展余地,涉及成片开发的,学校、幼儿园要与建设项目同步交付投入使用;分期开发的,要预先留足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时,动工建设配套学校、幼儿园;零星开发的,由所在地政府指定主管部门约定建设单位出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在附近的学校、幼儿园增设校舍和场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前,对涉及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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