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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女老总私吞百万公款 潜逃六年后投案

2013-07-13 08:43:33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郭桂花 思法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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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厦门某物业公司总经理因侵占上百万元公款,被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张某原本是厦门一家物业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管理工作。2005年9月,公司将经营管理的嘉禾路一商场的一楼租赁给廖先生。在此后的将近两年时间里,廖先生支付了298000元租金。但是,这些钱全部进入了张某个人的腰包。2006年4月27日,物业公司与一家医院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公司经营管理的嘉禾路一处物业的大堂租赁给医院。同年4月28日,医院支付的租金114000元汇入张某个人银行账户,并被其占为己有。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间,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为名,先后15次从公司提取现金共计864458元,并将该款项占为己有。

  就这样,张某在不到两年时间内,共计侵吞公司钱款一百多万元。后来,公司有所察觉,免去了她的职务后,正打算对她展开调查。然而,就在这个时候,张某为逃避追查,不仅拒不上交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还将公司一些账务账册一并卷走,并逃离厦门。

  据该公司一位集团领导作证说,当时,集团从该物业公司上报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中,发现存在很多问题,于是,集团公司就派人审计核查。2007年4月4日,公司免去张某总经理职务。同年9月,张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逃亡六年后,近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不过,她投案后,却拒不承认自己侵占公款。

  近日,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客观上占有公司上述涉案钱款,并对钱款真实去向进行虚假供述,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涉案钱款的故意。因此,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由于考虑她现在身患疾病,又年过花甲,因此,决定对她酌情从轻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另外,判决要求她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276458.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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