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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开发商宣传未兑现是否违约?

2013-07-12 08:21:22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admin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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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求助

  王阿姨准备为归国的儿子购买一套婚房,二环东路附近的一套商品房吸引了她,开发商对外宣传小区内有3000平米社区服务中心、60%以上绿地、1500平米的湖面;一梯两户原装进口电梯等等,于是王阿姨很快购买了该小区房源。可是到了交房的时候,小区的建设与规划的迥然不同,绿地变成了停车场、根本就没有社区服务中心、湖面就是一个用石头垒成的假山周围的小水池、宣传的进口电梯全部都是国产中最低廉的电梯。

  □律师分析

  对于本案,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部主任白金印律师提示,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宣传的“一梯两户”、“3000平米社区服务中心”等内容,因该内容直接影响到销售价格,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属于法律概念上的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若开发商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实践中的“温馨家园”、“依山傍水”、“商机无限”等内容,则多是开发商为了制造声势、吸引购房者注意力所作的宣传,这些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而这类广告内容即使写进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提醒

  对于与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广告,购房者应当区分对待,采取不同的策略:一方面,对于一般性描述,开发商可不受约束。另一方面,若开发商所作售楼广告具体而明确,如标明小区内的附属设施,楼房的结构以及朝向等。由于该描述直接影响了合同的订立及房地产的价格,因此,此类广告一经发布,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实际情况与广告内容不符,则开发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虽有相关规定的保护,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购房者最好还是要求将广告中的实质性内容落实到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同时保留销售广告等相关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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