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季华隧道附近一大型购物广场三楼南侧约800平方米的铺位最近牵涉到一场官司之中。这个铺位原是小区业主共有的会所,后来由小区第三届业委会租赁给深国投公司进行改造。有业主质疑《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过低、租期过长,业委会在签定合同时,根本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或通知业主。
昨日,案件在禅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业主偶然发现会所易主
禅城区购物中心小区是佛山最早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之一。老住户陈伯说,今年1月初到小区物管处交物管费时,他偶然发现了一件令人震惊的事情。
陈伯说,位于禅城区福华路11号至13号三楼的空间,原是小区的会所。约在8年前,业委会为增加小区的收入,将这约830平方米的地方租了出去,当时每平方米的租金为18元。“这租金以当年的楼价来看,已经算是相当不错了。”后来,陈伯发现这里换了租户。
今年1月,他和物业管理处的职员聊起了这个铺位。该职员拿出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上写着出租方是业委会,承租方是佛山市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他们约定小区第一个出租年度月租金约为14.9万元,每平方米租金仅约18元,与8年前的租金相比没有任何变化。”陈伯告诉记者,该租赁合同的签订日期是2010年4月15日。也就是说,整整3年,业主竟然不知道会所被廉价出租。
对于这样一份合同,包括陈伯、阿文在内的住户都表示了质疑。首先,虽然合同上还写着租金会每年递增2.8%的条款,可时至三年后的今日,每平方米的租金也就19元多,这对于该大型购物中心附近的商业旺地来说,明显偏低。其次,阿文质疑租赁期长达20年,根本没征得业主们的同意。
质疑:业委会没经过业主同意
在阿文看来,与深国投公司签定这份协议的小区第三届业委会,其中必定有着“猫腻”。他说,业委会要与新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是一定要经过小区全体业主同意的。不过他接触过的业主压根就不知道这件事,甚至业委会连公告都没有贴过,更不用说召开业主大会。
昨天,阿文和陈伯以小区业主的名义,一纸诉状将小区第三届业委会的主任于女士、副主任刘某、黄某以及佛山市深国投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业委会与深国投签订的合同无效。此外,阿文当庭还表示,于女士、黄某、刘某三人先私自跟深国投签合同,一个多月后才补上业委会其他成员的委托书,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业委会:已在小区里张贴告示
对此,小区第三届业委会的主任于女士昨天回应记者时显得很无奈。她多次强调,要召集到足够多的业主开会“几乎不可能”。
在小区业主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现实下,于女士表示,业委员只能以张贴公告代替现场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来征求业主们对小区事务的意见。在她看来,张贴公告就等于召开了业主大会。
昨天小区物管的一名职员出庭作证确有在小区内张贴过相关的公告,该公告对将要出租的场地的面积和租金都有明确说明。
而对“业主质疑业委会先签合同后补委托书这一做法是违法的”一说,于女士称,由于会所之前的租户在当年4月携款逃跑,此后他们就开始和深国投商谈租赁的事宜,直到6月双方才真正就各方面的细节谈拢。之后,业委会要求深国投将租赁合同的期限从4月中旬算起。“其实合同真正的签署时间是在6月之后,我们是先签了委托书,再签的租赁合同。我们这样做其实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业主利益。”
律师说法
不能光贴公示 要征得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私自出租给他人,显然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律师蔺存宝认为,该租赁合同在2010年签订,按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在业主内部进行表决,“有多少业主同意出租,租价是多少,都须业主们表决。”
对于业委会主任“召开业主大会太困难”的说法,律师徐玉发称,召集业主是件难事,但再难也要做,因为这是法律规定。
关于业委会主任“将租赁合同落款时间故意写早”的做法,徐玉发认为业主们有追认的权利。“《民法通则》里有‘代理追认权’一说,在这个案子里主要取决于业主的态度,租赁合同落款时间比委托书落款时间早是事实,如果业主追认该合同无效,主张行使撤销权,那么该合同就无效。”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