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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卖”房给情人不要钱 法院:买卖合同无效

2013-05-07 08:38:04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俞新峰 郭海丽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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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工头李波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以买卖为由过户给“小三”赵璐璐,反被妻子告上法院。近日,昌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该院认为李波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

  李波与张琪早在1991年就办了婚礼,但俩人当时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不久,他们来北京打工,并有了两个孩子。李波慢慢当起了包工头,夫妻俩攒了些钱,就在昌平区回龙观地区买了套房。买了房后,俩人才领了结婚证,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

  2008年,李波结识了赵璐璐,两人很快就擦出了火花。由于张琪经常不在北京,李波和赵璐璐交往的机会也越来越多。随着时间的推移,朋友圈的人大多也知道他们之间的事,李波也渐渐麻痹起来,甚至公开带着赵璐璐外出旅行或者去探望自己的亲戚,很多时候,李波甚至觉得赵璐璐才更适合做自己的妻子。

  张琪得知此事后,和丈夫频繁吵架,有时甚至拳脚相加,所幸后来两个孩子来到北京,终于唤回李波的心。但是,赵璐璐又开始不依不饶,她觉得自己不能白跟李波几年,并提出想要房子。李波想用房子对赵璐璐做点补偿,就趁着张琪回老家办理孩子的入学事宜之际,与赵璐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名义上,李波以二十多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赵璐璐,实际上却没有从赵璐璐那里收取分文费用。合同签订后,两人立刻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发现房子被卖后,张琪把李波与赵璐璐诉至法院。在法庭上,李波承认该笔交易并未收取房款。而赵璐璐则认为,该房产是李波对自己的感情补偿,此外,李波领取房产证时,尚未与张琪领取结婚证,该房属于婚前财产,李波有处分权。因此,赵璐璐认为合同有效。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琪与李波自举办婚礼后就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经济上合并一处,而且育有子女,事实上已成一个家庭,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至结婚登记之前为同居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为同居双方共有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考虑到房屋价值较大,在没有征得张琪同意的前提下,李波擅自将诉争房屋出卖给被告赵璐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此外,赵璐璐并未支付房款,其取得房屋产权也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综上,法院依法判处李波与赵璐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通讯员俞新峰 郭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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