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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5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近日召开,大会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稿等进行审议。记者从大会上了解到,针对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大会首次明确地将国家机关等在特区用地和建设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对象范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有利于查处和遏制少数国家机关在规划土地方面的违法行为。
据悉,该条例是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和土地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001年、2005年两次修正。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随着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和机构改革,征地拆迁、查处违建等规划和土地监察中出现新情况,已不能适应特区发展要求。
该修订草案在执法措施方面做出了创新。例如,针对当事人拒不承担强制拆除费的情况,新增了关于“强制拆除费用的保全措施”规定、提高了加处罚款的额度;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新增了“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暂停办理涉及违法事项的行政许可和审批、登记”等规定;针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中遇到的暴力抗法、犯罪等情况,新增了“建立公安机关介入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机制”规定;根据国家《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梳理和规范了规划土地监察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执行,以及没收违法收入、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程序、相关费用承担、法定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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