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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子改建成群租房出租,不少人在动这方面脑筋。可改建后被认定为违章建筑时,改建、拆除费用的损失该怎么办呢?江东法院近日就遇到了这样一起纠纷。
徐大叔50多岁,没有固定职业,但头脑很活络。他看到很多房东将自家房屋改建、分割成群租房出租,觉得是个生财之道。但徐大叔手头只有一套江北的房子,只够自己一家居住。
经过观察,他发现自己小区的非机动车车棚是个“良址”:面积约有400平方米,为半地下的通间,可以分割成十多间。
2010年初,徐大叔找到小区物业公司,提出有意承租车棚,而物业也有出租的意向。但得知徐大叔要将车棚改建出租,物业公司犹豫了。他们提出,如果徐大叔能够通过审批,便将车棚租给他,否则便不能签租赁合同。对此,徐大叔表示此事包在他身上,物业只要给他出具证明即可。
但费了许多功夫,徐大叔最终没通过审批。他心有不甘,仍对车棚进行装修,分割成17间出租。虽然物业没和徐大叔签订租赁合同,不过双方口头约定,一年1万元租金,租期3年。
前年6月,徐大叔收到江北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出具的《违章建筑(违法用地)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拆除、恢复原状。无奈之下,他当月雇人将装修予以拆除。装修加上拆除的损失共计6万元。
去年6月,徐大叔到江东法院起诉物业公司。他认为,是物业将车棚租给他的,也同意其装修后出租。他装修完后,就开始支付租金。如今车棚被拆,物业公司应该为这笔损失买单。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他们从未与徐大叔签订过租赁合同,徐大叔也没有付过他们租金,双方不构成事实上的租赁关系。徐大叔属于私自占用车棚,应自行承担损失。
关键时刻,徐大叔拿出当初他去办审批时让物业开的证明,内容大意是物业将车库租给徐大叔,并同意他装修后用于出租。根据这张证明,结合徐大叔实际进行装修的事实,法院认为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
由于徐大叔的装修已拆除,具体损失无法鉴定,法院酌情认定其损失为4万元。他属于违章建筑搭建方,而物业是违章建筑用地的提供方,双方有着相当的过错。因此,江东法院判决物业赔偿徐大叔损失2万元。
物业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昨天,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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