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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条细则落空?广深个税仍按老办法征收

2013-04-02 08:43:4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admin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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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记者昨日就此向省地税局税政二处相关负责人咨询,据该负责人介绍,目前20%个税如何征收,广东省并没有政策制定权,仍“20%个税”成为国五条地方版细则最受关注的内容,但目前参看全国各地“细则”,这方面基本上未公布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办法。广州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昨晚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税征收具体操作细则,何时出台目前尚无明确时间表。广深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表示,目前二手房交易,仍按老办法征个税。有待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施。

  穗20%个税细则尚无时间表

  昨日,广州市地税局局长揭晔在出席广东省第22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时表示,广州市地税部门与房管部门一直有信息共享系统,查询二手房原价,不是难事。地税部门还可以通过契税征管系统核实房屋原值。广州以前对于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征收个税;核实不了的则按照核定征税方式,即转让价格的1%征收个税。揭晔表示,但具体如何操作,广州仍无明确的时间表。

  有熟知税务系统的人士分析,目前税务部门仍按老办法征个税,基本上按1%的转让价格征收个税,“全部按照20%征收房产转让所得个税可能性不大”。最终细则很可能会兼顾考虑,比如以是否能查得清楚原值作为标准,不大可能“一刀切”。

  南都记者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了解到,由于深圳版细则未对20%个税作明确规定,全市二手房交易仍按老办法计征个税,即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增城从化限购细则不明朗

  根据穗版国五条,增城从化并未纳入全市限购范围,而是由“从化、增城市政府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实施”,昨日,南都记者就此采访了增城从化限购的相关问题。

  增城市相关方面表示,目前还没有相关文件出台,要不要限购,怎么限,均无法给出具体内容。从化市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广州细则也是今天才看到,要进行讨论,然后才能有个明确的态度。

  另外,记者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窗口得知,已下发到窗口的通知表明,目前广州市限购限价新政实施界点,不管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都是按网签时间为准。此外,窗口表示,房产个税的界定时间,还要待下一步细则进行确定。

 答疑

  广州市社保基金中心:

  买房补缴社保也需符合补缴要求

  针对穗版国五条“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补缴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购房的,不予认可”的条款,有网友认为是“歧视外地人,广州最不包容”,亦有网友赞赏广州“国五条”的“温和”。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陈洁吾说,根据人社部门规定,在广州补办社会保险缴交业务,必须符合与广州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存在应缴费参保而未缴费参保等基本条件。一经核实需补缴参保,就需五大险种同时足额缴交。

 声音

  穗版国五条,一成外地人受“累”

  目前20%个税细则未出,穗版国五条影响最大的应属外地人不能补缴个税一项。过去两年外地买家通过补缴社保和个税购房的粗略估计占了总交易量的10%—12%。新政,将使一成外地人受到影响。

 ———满堂红市场研究部高级经理周峰

  北京传真

  北京个税细则率先出台卖房扣装修费后再计个税

  ◎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免征个税◎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差额征20%个税◎不能核实原值的,以成交价1%征个税

  昨晚,针对北京版“国五条”关于严格执行“卖房征收20%个税”的要求,北京市地税局进一步对“卖房征收20%个税”的细节做出解释。该细则是“国五条”出台后,全国首个地方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业内专家指出,北京版细则将对全国其他地方起示范作用。

  北京版细则明确,个人转让房屋的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再按照20%税率计算纳税。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以房屋交易价格1%征个税。

  如何计算合理费用?

  ●卖房税金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住房装修费用扣除有何要求?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说明: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且未附所购商品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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