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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士将闲置的大统路房屋出租给本市居民叶先生,不料叶先生把该房屋群租给外来打工人员,引发火灾。蔡某起诉叶先生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4.1万元和违约金2.4万元,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判决支持了蔡女士的诉请。
2011年5月,蔡女士与叶先生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叶先生租赁蔡女士的大统路房屋,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止,房屋租金第一年每月3100元,第二年每月3200元,租金每三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保证金3100元叶先生于签订合同时交付蔡女士;叶先生在租赁期限内,未经蔡某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或其他变相方式供第三人使用;叶先生应按时交付租金,若逾期交付房租,则每逾期一日,由蔡某按月租金金额的百分之三收取违约金。
嗣后,蔡女士将大统路房屋交付叶先生使用,叶先生支付了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的租金,并支付了保证金3100元。叶先生承租系争房屋后转租给多人使用。2011年10月23日,大统路房屋发生火灾。蔡女士与叶先生交涉未果,即告上法院,要求收回租赁屋。
审理中,蔡女士指出,大统路房屋发生火灾,经查系叶先生群租引起,且自2011年11月起,叶先生未支付房租,构成严重违约。去年12月,在小区物业和房屋大门上进行公示,要求收回房屋,解除租赁合同。今年1月,她才自行收回房屋。
庭审中,叶先生未应诉答辩,蔡女士将其中的一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叶先生支付违约金2.4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已超过15日,原告有权依照约定终止租赁合同。原告以实际收回系争房屋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日的诉讼请求,可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4.1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2.4万元违约金,系原告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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