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妻子隐瞒丈夫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卖给了第三人,丈夫发现后将其妻子及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房屋转卖协议。2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善意受让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获法律保护。
赵女士与郭先生为夫妻,二人在巩义市拥有一套未办理房产证的单位集资房。郭先生因工作关系长期在郑州市区居住。2011年1月,经中介介绍,赵女士将其与郭先生共有的单位集资房卖给了第三人洪先生,并与洪先生签订有一份房屋转卖协议。2011年8月,郭先生发现房子被卖后非常生气,认为赵女士和洪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多次协商无果后,郭先生诉至巩义市法院,请求撤销赵女士与洪先生签订的房屋转卖协议。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郭先生与被告赵女士系夫妻关系,赵女士将房屋转卖给洪先生时,洪先生有理由相信此行为是郭先生与赵女士共同做出的行为,且洪先生也支付了合理的价格,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与赵女士签订了房屋转卖协议,系善意受让第三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