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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一楼的徐女士不使用电梯,所以拒绝缴纳电梯费,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败诉。
物业公司诉称,与徐女士约定其应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1.78元的标准交物业费,其中包含电梯费0.80元。此后,徐女士欠付电梯费共计6800余元,逾期滞纳金500元。物业公司起诉要求徐女士交纳。
徐女士辩称,《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不合理合同,她当初不签就拿不到钥匙。她所在的楼房没有地下室,电梯对一层业主来说不具备使用条件,她认为自己无需交纳不合理的电梯费。
法院认为,电梯属于公共设施,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且原、被告双方已经就电梯费的负担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进行了约定。徐女士的答辩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一审判决她给付物业公司电梯费6800余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徐女士不用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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