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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日发布通知,明确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的家庭。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3〕1号),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9.4平方米。首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29.4平方米的,购房者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将被拒。
2010年11月29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曾出台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规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得向所购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
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单位: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0〕3号)的要求,现就调整“二套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统计局公布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9.4平方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不含)的缴存职工家庭。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三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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