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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专门新增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与旧《山东省见义勇为条例》相比,新《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明显提高,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表彰和奖励可以累计享受。对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被评定为烈士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本人及其近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未被评定为烈士或者认定为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其他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不低于上一年底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条例》增加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教育方面,《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参加高级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或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其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给予教育资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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