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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产有抵押还轻信房东承诺并交了首付,不料从此房东“人间蒸发”。日前,徐汇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依法判决房东支付相关违约金。
明知房产有抵押 还是签了合同
2009年年底,李先生看中了位于徐汇区大木桥路的一套房屋,经过协商双方约定成交价格为386万元。当年12月11日,李先生按约准备与房主孙小姐签订买卖合同,突然他发现该套房屋上设有两个抵押,一个银行抵押和一个私人抵押。这一下子让李先生不知如何是好。看到李先生在犹豫,孙小姐承诺,下月月底之前将会撤销抵押帮助过户,看房看得身心俱疲的李先生实在看不动了,于是他相信了孙小姐的承诺,当天就签订了合同。
房主音讯全无 购房人意识到受骗
老实的李先生对孙小姐的话没有半点怀疑,12月14日和22日,他分两次支付了购房首付款总计128万元。次年1月5日,孙小姐将房屋的钥匙给李先生。感觉银行的贷款也没问题,于是他就装修入住了。可是,事情并没有像李先生想的这么顺利,孙小姐迟迟没有撤销房屋的抵押,这导致他的贷款也一直办不下来。李先生一直催促孙小姐尽快撤销房屋抵押,却没有任何结果。直到2010年3月,孙小姐再也联系不到了。恍然大悟的李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受骗了,于是将孙小姐告上法院。
是非房屋存在多项司法限制
法庭上,李先生要求孙小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他办理完毕房屋产证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和房贷成本上升的经济损失10万元。
庭审中,两个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孙小姐经过法院公告送达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孙小姐共欠款80余万元,该套房屋除了两项抵押之外还有两项司法限制(轮候查封)。李先生与第三人也未能达成任何协议。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明知该套房屋存在多项权利限制的情况下,仍坚持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主张,则有悖于事实及法律规定。由于他坚持孙小姐要履行合同,法院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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