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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一时的"以房养老"终于浮出水面,尽管这个名词的背后存有一丝苍凉:一个人把自己的一生与房子绑在了一起,年轻时为房子作奴隶,老年后以房子为依靠。可是,随着中国社会的急剧转型,这种超越传统观念、以经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和发展的前景。
抵押房产后,每月从保险公司领取一笔养老金,过世后将房产交与保险公司,这一流行于欧美几十年的"以房养老"的模式10月将首次在我国推出。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新泽西州劳瑞山的一家银行创立了"倒按揭"这一模式,之后流行于欧美世界。据了解,我国首个主营"以房养老"的保险公司"幸福人寿"已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计划下月正式挂牌营业。
"老有所养"、"惠及子孙"……这些延续千年的习俗观念,是构成中国人精神世界的重要支柱。在经历了四年左右的激烈讨论后,"倒按揭"的出台也给国人带来一场不大不小的观念碰撞。同时,"倒按揭"对于中国的房产市场、保险体系和法律体系,也是一次无形的考验。
"倒按揭",究竟是将"润物细无声"地改变我们的生活,还是初来乍到、水土不服?这些疑惑都尚待解答。
中国寿险的最后缺口
"对于完善保险市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说,'倒按揭'都有重要作用,"中国人寿(601628)广东分公司企划部负责人陆建明介绍,我国人寿保险从1992年开始发展,短短15年时间就走过了西方250年的历程,覆盖了"生、老、病、死、残"各方面,目前唯一的空白就是"住房反向按揭",即"倒按揭",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风靡欧美的险种始终无法在中国落脚。
陆建明介绍,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有三部分,即社保、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其中社保只能保障社会平均线,商业保险更适合年轻人,企业年金只有少数企业才能享受。通过"倒按揭"的方式,将老年人的资产通过配置变成资源,弥补了保险体系的一大缺口。
"老年人交商业保险的费用高,时间短,很不划算,"陆建明说,从经济角度出发,"倒按揭"的思路非常好。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一些大城市里的"空巢"家庭增多,很多老人可能会更需要这一产品。而"倒按揭"在形式上,房子的产权归属都是老人的,直至去世,这也满足了"居者有其屋"的心理需求。
房价波动太大隐含市场风险
倒按揭贷款尽管以住户资产作抵押,贷款回收有一定保证,但面对无限制周期贷款,抵押资产的变化,利率的不稳定,预付款的风险及房屋的维修不当等方面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的市场风险,这也为"倒按揭"带来了技术难度。
"我们的房价波动太大,估值和预测都相当困难。"陆建明认为,美国的"倒按揭"普及与其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有关,期房价估算变动不大,"倒按揭"的折旧预测较容易。但在中国特别是上海、北京等城市,房价如果继续猛涨,势必引发很多纠纷,甚至会出现大面积违约局面。
其次,房产变现的难度也使得"倒按揭"危机四伏。欧美的租赁、中介和出售市场非常成熟,房产的变现相当容易,而我国的房产流通市场还很不健全,"有价无市"之忧甚虞。保险公司手中的房产,如无法随时变现,就会积累成巨大风险。"总不可能专门雇人去卖房吧。"
政策隐忧和技术瓶颈仍然存在
"欧美'倒按揭'之所以流行,与高额的遗产税有很大关系,人们在'以房养老'还是'留房予子'之中很容易作出选择,"陆建明介绍,以美国为例,子女要继承包括房产在内的遗产,必须缴纳高达60%-80%的遗产税,这使得许多老人从经济角度选择将房产抵押,而子女也少有异议。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偏差,实际上鼓励了继承遗产,使"倒按揭"缺少生存的土壤。
而且,我国目前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最长只有70年。一个人往往要付出长达二三十年的时间还清房贷,等到退休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倒按揭"。按照现行政策,等到保险公司拥有房屋的产权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也所剩无几。"如果未来没有明确的政策落实,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会受影响。"陆建明说,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大量拆迁,如无政策保障,也会带来很多不确定性。
"'倒按揭'是'连体保险',必须计算夫妻两人的寿命,精算的技术难度很大,"陆建明说,技术方面的瓶颈也将制约"倒按揭"的推广,保险公司是根据既往发生的数据推算未来,"10年前的生活水平,医疗技术,如何推算10年后人们的寿命呢?风险很大"。另外,如果参保的人数太少,样本量过低,计算偏差必然变大,将极大影响险种的安全性。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还不具备欧美公司的精算实力。
"'倒按揭'所涉金额巨大,风险是不可承受之重,"陆建明介绍,即使只有200万投保人,一套房子100万,也就是20000亿元,只要出现20%-30%的偏差,"规模小一点的保险公司就完了"。
链接:
"倒按揭"也称"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是指房屋产权拥有者,把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产现在价值以及预计房主去世时房产的价值等因素后,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钱,房主继续获得居住权,一直延续到房主去世;当房主去世后,其房产出售,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其升值部分亦归抵押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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