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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悄悄发布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
该《规定》在昨日下午已过正常工作时间低调发布后,绝不曾料到瞬时会成为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微博里的话题,被推上舆论的浪尖。
“公开改变保障性质?以保障之名行财富再分配之实?”任志强在微博中写到,语气依旧犀利。
随后,广州新城市地产董事长曹志伟也在微博中表达了对此事的坚决反对,紧接着各大媒体亦蜂拥而上。
经适房5年后可上市
《规定》明确,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根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规定》还透露,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原购房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即所得收益),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原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全部归个人所有。
该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事实上这样的相关政策在2007年就早已有之。
2007年由中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大部门曾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就已规定了经适房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办法》中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却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业内资深人士指出,这一次《规定》的出台绝对不仅仅是“旧闻重提”那么简单,其中隐喻直指经适房可能将退出广州的历史舞台。
经适房退隐落幕
事实上,关于经适房的诟病由来已久。
广东省综合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彭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经适房在所有保障性住房中是问题最多的一类,因为一旦经适房可以上市,就有了投资的效果,容易滋生骗购和腐败。”
广州经纬行研究中心主任曾英杰也指出,关于经适房的争议一直都有,只是之前未引起强烈反响。自从保障房开始类似大跃进似的建设,经适房就属于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
“之前也都一直在探讨经适房的退出机制、以及究竟何去何从的问题。”曾英杰续称。
另有全国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因统计和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的不科学、不严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当中,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高收入家庭。因此就出现了许多购房者开着奔驰、宝马等私家车,而大多数工薪阶层只能“望房兴叹”。
在广州,经适房的认购情况也不甚理想。曾有报道称,2008年12月,广州推出2145套经适房,经过12天的购房意向登记后,仍还有647套无人认购。
多数专家认为,部分经适房售价过高,使得低收入家庭心有余而力不足。
实际上,在3月份广东省要求“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讲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时,经适房的退隐落幕就已奏响。
2012年3月5日,广东省政府网站上公布《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新方案》明确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公租房只租不售。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在经适房争议颇多、认购情况不理想以及被暂停新建的背景下,广州又推出5年后可上市的规定,其意在清理目前经适房存货,使经适房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业内资深人士向观点地产新媒体分析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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