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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专门规定引发“经适房变味”担忧
[ 在已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出台专门规定来强调经适房的“权益”,很容易招致非议]
自5月1日起,广州2007年12月18日后新购公有住房及经适房在持有5年后可售可出租,产权人需缴纳80%的土地收益。
昨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根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此外,《规定》透露,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原购房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即所得收益,下同),80%归个人所有,20%交回原产权单位;原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增值额全部归个人所有。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相关负责人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相关政策早在几年前其实就有了。
本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早在2007年,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就已规定了经适房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该《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此《规定》的出台引发了不少人对“经适房变味”、“解困房变牟利房”的担忧。
广东省综合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彭澎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在已有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出台专门规定来强调经适房的“权益”,很容易招致非议。
“经适房在所有保障性住房中是问题最多的一类,因为一旦经适房可以上市,就有了投资的效果,容易滋生骗购和腐败,现在出台这条规定,一些既得利益者就可以将固化利益套现。”
同时,彭澎表示,经适房已经开始越建越少,以公租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体系成为趋势,从这个角度来看,让经适房上市,是一种让它慢慢退出历史舞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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