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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政策之下,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然而,目前的房价距“合理回归”还有多远?房产税全面推开有无“时间表”?如何扎紧楼市调控“篱笆”?围绕这些百姓普遍关注的焦 点问题,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各抒己见。
悬念1
房价“合理回归”的空间有多大?
今年国家“微调”房地产调控目标,提出实现“房价合理回归”。那么,回归多少算“合理”?回归的空间有多大?
〔观点一〕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大城市房价一定要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在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青海团的讨论时指出,全国七八个大城市的房价如果按照现在每年十几甚至二十几个百分点的增长速度发展下去,将来一旦泡沫破裂,后果不堪设想。“对整个经济甚至社会的影响都是非常大的。”姜伟新说,“现在下定决心,至少这七八个大城市的价格一定得降下来。”
针对保障房的建设问题,姜伟新说,目前保障房的建设进展很快。这几年,整体上来讲还是缺房子的,所以中央政府直接组织实物建房。从去年开始,保障房就不仅要考虑建设问题,还要考虑质量和分配管理的问题了。不过,从“十三五”开始,保障房可能会转为资金补贴为主。
〔观点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梁季阳委员:一线城市,再降30%也不为过
按照现在的房价标准,北京、上海、杭州等一线城市,再降30%、50%甚至更多也不为过,这里的泡沫实在太大,刚性需求严重抑制、引进人才都成问题。但是,土地财政依赖、地价上涨趋势尚未扭转,房价回归空间能有多少?我看不能过早乐观。
〔观点三〕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常务副理事长郑新立委员:不主张房价迅速大幅下降
楼市调控不等于打压房价,更不等同于房价绝对下跌。我国除了几个房价过高的城市,大多数还是合理的。我不主张房价迅速大幅下降,牵扯的行业太多,整个行业急速回落国民经济会受不了,稳下来就可以了。一些房价不高的城市,小幅上涨也属“合理”。
〔点评〕国际公认的合理房价与收入比约为6:1,我国一些城市已远远高于这一标准,京沪深房价收入比甚至超过15:1。不论房价回归或是回落多少,实现百姓“住有所居”、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才是楼市调控的最终标准。
悬念2
房产税全面推开路有多长?
沪渝试点房产税新政已满一年,成效初步显现。作为中央在房地产领域“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部分,房产税是否已具备全面推广的条件?
〔观点一〕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委员:政策本身还有不成熟地方
很快推开还做不到,政策本身还有不成熟的地方,试点地区还未进行经验总结。但不成熟不等于不能推广,需要先总结经验和不足、完善信息透明公开制度,然后再谈怎么进一步推开。
〔观点二〕全国人大代表夏绩恩:适度减少普通住房者的税负
房产税作为经济调控手段的一种,具有相当的先进性。应尽快扩大房产税的试点,但必须厘清对谁征、征多少、怎么征?要考虑适度减少普通住房者的税负,加大炒房者、投资者的税负水平,不搞一刀切。
〔观点三〕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空房多是泡沫不出租就对它征税
目前的房屋空置率高,这就是房地产市场的危险信号,“空房多就是泡沫。”他说,房价涨时,所有人都在买房,今天买明天就涨,但买房不是为了住。
如何解决房地产泡沫问题?茅于轼给出的建议是对空房征税,或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空房如果不出租就对它征税,这样空房就得想办法找人住。而一旦人住满了,就没有泡沫了。”他同时强调,这个办法并不针对在售的商品房,针对的是已经卖掉了、放在那里的空房,也就是炒房族。这一招,可以让买不起房的人租到便宜房子住。不过,他也表示,这一构想实施起来也有困难,比如如何核实房子到底有没有人住,就是难点之一。
〔观点四〕全国政协委员刘克崮:房产税征收缺乏全国或是地方的住房信息系统
重庆和上海试点运行很好,对促进当地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完善地方税体系意义重大。然而,开征房产税除实施标准、细则等尚存争议外,个人住房信息不透明、不联网也是目前制约中国房产税全面推开的障碍之一。刘克崮指出,支撑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前提是“公开透明的社会信息”。他认为,目前全国联网的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个人收入诚信系统、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等房产税的征收基础欠缺,缺乏全国或是地方省市一级的住房信息系统。
他还建议,未来应建立一个覆盖家庭成员、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等信息的数据库,直接归国务院管理,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互通,为财税改革和提高政府效率奠定基础。同时,即便今后房产税全面开征,也不是向每一个人征收,应对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房产做出充分的扣除。
〔点评〕房产税改革能促使楼市调控政策走向法制化、市场化轨道,有利于更大范围内抑制投机炒房,也能缓解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突出矛盾,但何时推广要取决于时机是否成熟。
悬念3
楼市调控如何避免误伤刚性需求?
“新国八条”出台之后,银行普遍提高房贷“门槛”,一些地方还设置户籍购房门槛,有人据此质疑调控伤及首套房或改善房购买者的利益。如何避免楼市调控误伤刚性需求?
〔观点一〕梁季阳委员:银行资金“有保有压”没错,但必须担负社会责任
国家的政策中明确要求保护首套房购买者利益,但是一些银行部门“明涨暗调”加大购房成本,这其中有多少是“以调控为初衷”,又有多少是“趁火打劫”?因此,我建议对首套房仍执行优惠政策,降低首付额度,并执行贷款优惠利率。银行资金“有保有压”没错,但必须担负社会责任。
〔观点二〕胡昌升代表:调控政策应在于“调”与“疏”
要逐渐实现从行政强制手段向市场经济手段的过渡。楼市调控倒逼地产商放缓开发步伐、信贷紧缩推高开发成本,两方面都影响到正常的市场需求。调控政策不能着力于“控”,而在于“调”与“疏”。
〔点评〕刚性需求不同于投机需求,现在不释放不等于将来不释放。如何进一步探索“打压投机、扶持刚需”的差别化政策措施,避免刚性需求聚集而成为推动下一轮涨价的因素,对今后的楼市调控提出更高要求。
悬念4
限购令“松绑”有无时间表?
限购令作为楼市调控的“权宜之计”实行已满一年,虽然“一剑封喉”,但行政化手段的弊端决定了它并非长久之计。限购令何时会退出?
〔观点一〕山东财经大学教授郭松海委员:限购令没有很快退出的可能性
限购令没有很快退出的可能性。退出需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政策“弹药”完善齐备与房价合理回归,但现在两个条件都尚未满足;况且全国个人房产信息联网也并非朝夕之间,还是先把这些工作做好吧。
〔观点二〕中央财经大学贺强委员:限购“松绑”关键看房价是否回归
还是要看房价什么时候回归到合理水平。限购跟北京限车一个道理,如果不限制,会堵得开不了车。当然,限购不能长期实施,长期来看,人口红利没了,年轻人越来越少,闲置住房越来越多,再加以限制就完全没有必要了。
〔点评〕与“限购令”相比,房地产改革的制度性建设才是长远之计。传统的调控方法可能导致“屡调屡涨”,解决供求矛盾才是根本之道,比如保障房建设,当务之急是如何较快增加保有量,如何做到真保障。
悬念5
部分地市“微调”会否挑战调控效力?
限价令松动、限购态度“暧昧”、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近日频频出现的地方楼市“微调”引发争议。如何避免“小动作”冲击调控效果?
〔观点一〕郭松海委员:全国楼市调控松动的基础并不存在
“小伎俩”频出凸显地方的“焦虑”和“没底”。楼市交易不景气、交易量下滑,地方面临较大财政压力,所以有一些试探性调整。这种调整会影响市场对楼市调控的心理预期,但影响力很微弱,全国楼市调控松动的基础并不存在。
〔观点二〕陈世强委员:楼市调控需更明确“有保有压”
“小动作”虽是个例,但说明楼市调控进入了关键期,调控如果含糊或松动,有可能引起跟风。但这也给我们一个警示,商品房限制太严会是一潭死水,楼市调控需更明确“有保有压”、保障房的接续必须跟上。
〔观点三〕全国政协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委员会成员张泓铭:用经济手段取代行政性限购
今年7、8月份会是调控政策调整的重要时间节点,下半年可能会推出的一些稳定楼市的政策。他建议,将行政性限购改为用经济手段调节,避免行政政策的“一刀切”弊病。调控政策的设计应围绕稳健地消解泡沫展开,这样说并不是放弃两年来对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而是强调房地产调控应顾及国家经济增长的需要。
事实上,调控一定要坚持,直到房价的绝对下降。在此之前,调控不能放松,甚至有继续加码的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楼市泡沫的消除,并不能单靠房价的绝对下降。一旦房价绝对下降形成广泛的预期,并下降到实质性程度,如整体下降10%~20%,就需要维持房价稳定,待国民经济增长及其他指标上升,使楼市泡沫再次相对缩小。其中,在这个阶段,不能让楼市下降给产业和经济带来激烈的震荡,要使房价在已下降的基础上稳定下来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如何,上半年楼市调控政策是应坚持不动摇的,估计到今年6月底,一线城市的新建商品房住房价格可能会比去年12月底再降低5%~10%。到今年的7、8月份,应该对房价泡沫做一次全面评估,如果确认一线城市的商品住房价格已跌落10%以上,并参照国内经济增长态势,可以考虑在下半年推出一些稳定楼市的政策。如果晚于这个时间点,那么即使调整政策,房地产对今年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也已经很有限了。
如果在下半年推出一些稳定楼市的政策,我认为关键的一项就是将行政性限购政策改为经济手段调节。用经济性限购代替行政性限购,总体而言,就是用税费手段调节市场的购买行为。如购买首套房或一个基础性住房面积只交纳起点税费;购买第二套房或两个基础性住房面积提高一个档次税费;购买第三套房或三个基础性住房面积再提高一个档次税费。但具体用费名义还是税的手段,在税的手段中采取用营业税、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还是房产税,税率的高低等,都是可以再商讨的。
〔点评〕2012年楼市调控面临新考验,利益各方“博弈”加剧,一方面要扎紧楼市调控的政策“篱笆”;另一方面要让政策更具前瞻性、灵活性、多样性,让“擦边球”无处遁形。
本报综合新华社 人民网《现代快报》《新快报》《中国房地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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