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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市民罗先生花14万余元买了套房子,开发商却逾期458天才交房。昨天,记者从万州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由开发商支付消费者违约金19492.94元。
据了解,2007年12月24日,万州市民罗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他与开发商——万州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后简称物业开发公司)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物业开发公司应于2008年8月31日前,将已进行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罗先生使用。
合同签订后,罗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然而,罗先生却没有按期接到房子。他称,“开发商于2009年12月2日才将房屋交付给我,逾期458天”,于是他将物业开发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9492.9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物业开发公司辩称,合同签订后,因万州区2007年下半年干旱及2008年发生“5·12”地震,影响了工程进度。且2009年6月16日就通知了罗先生接房,是罗没接。罗先生回应称,当时房子没验收合格,不符合交房条件,他有权拒绝接收。
经审理,法院没有采信开发商的辩解,决定支持罗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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