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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同时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
通知指出,“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通知要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通知还要求,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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