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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称“墓地使用权20年过期”说法有误

2011-04-05 08:48:00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admin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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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称“墓地使用权20年过期”说法有误,“20年”是一次性缴费限制周期

  新华社电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4日说,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墓地的使用期限为20年”,这种提法存在误区。

  据介绍,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护墓费以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

  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购墓者在签订墓地使用协议时,一定要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护墓费的缴纳周期、价格以及各自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另一方有权根据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

  记者追访

  墓地使用权到底是50年还是70年?

  目前法律法规还无任何明确说法,相关条文亟待补充完善

  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规章发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墓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实施)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物权法》则把土地分为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两大块,墓地算“住宅”还是“非住宅”?物权法没说,恐怕谁也说不清。

  显然,目前的相关法律条文并无一条明确了墓地的“使用年限”。比较接近只能是国有土地出让条例中“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而民政部这次说“一般为50年或70年”,则说明也有把墓地划归“居住用地”的意见。

  不管如何,墓地的使用权限和房屋土地使用权限一样,也迫切需要及时给个明确说法,以打消民间焦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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