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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规定,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山东各地将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将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山东省明确,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将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同时,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山东省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城市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城市政府负责人。
山东省规定,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山东省监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将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将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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