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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施行 解读六大关键词

2011-01-24 08:44:55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admin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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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部“新拆迁条例”的草案于2010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各方关心的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强制搬迁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键词:征收 “拆迁”二字被彻底摒弃

 

《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

 

“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01年对其做出修改。2007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10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有“征收”,就应该有相应的“补偿”。多位专家认为,透过这一字面改动,可以看到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

 

关键词:选择权 货币或实物补偿

 

《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关键词:补偿先行 征收前补偿费用到位

 

《条例》明确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新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关键词:公共利益 首次做出具体界定

 

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具体情形?新条例列出了六方面具体内容: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公共利益是个抽象概念,具体操作中很难界定,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

 

关键词:暴力拆迁 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键词:拆迁主体 征收主体须是政府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拆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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