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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廉租房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使用范围将双“扩容”。
财政部7日发布了重新制定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西部1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部10个省及辽宁、山东、福建3省,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这一表述较修订前2008年印发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中“分配给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表述更加具体,补助范围也更加明确。
此外,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上,新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在优先满足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改建或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而按照2008年印发的实施办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系数计算分配。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权重各占40%和60%。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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