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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房价涨得太快,住房腐败问题愈演愈烈,其中反映出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有些干部就像商人一样,具有逐利的本性,哪里利益越大哪些行业越赚钱就出现在哪里。
事实上2010年早些时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陶校兴的落马,已经让官员住房腐败问题彻底展现在人们眼前。
据了解,陶校兴长期分管上海房地系统的土地业务,他被调查之后,牵出了诸多地方官员“优惠”购房之事,因为过去数年间意图从房地产暴利中“分一杯羹”的各路人等基本上都要通过陶校兴。陶校兴本人名下也拥有多套住房。
而在上海,一些官员拥有多套住房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2009年受审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副区长康慧军之所以被冠以“炒房区长”之名,就是因为他在庭审中被揭露疯狂炒房二十几套。
在康慧军案后,同样因受贿被查的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副处长陶建国,名下房产41套,大多来自受贿或低价买房,被称为“炒房处长”。
一位不愿具名的纪检干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住房腐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其中最“直白”的便是直接收受型,以房纳贿、保值升值。
2009年,号称“灯泡局长”的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现形”,他暗地收下经过行贿人豪华装修的住房,明里却与行贿人签订租房协议,并到处叫穷。
“与直接收受金钱的传统受贿手法类似,以权谋房的官员中也有图方便、直截了当的,他们在利用职权替人办事后,直接收受对方的住房。所不同的是,住房比现金更具保值升值的功能,因而更易于被接受。”这位纪检干部说。
据这位纪检干部介绍,由于风险比较大,直接收受他人住房的案例还比较少,“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更多的是低价购买,以远离市场价的优惠价格购得住房,以此避开有关部门的监督”。
曾经以写下《以我沉痛“七笔账”劝君走好人生路》的忏悔书而“闻名”的江苏省徐州市建设局原局长靖大荣,除了以丈夫名义拿“奖金”、以弟媳名义入“干股”等行为外,她还以职权为筹码买“低价房”。据了解,当年市价为每平方米3800元的房子,靖大荣仅以每平方米2100元的价格购入。
“还有一种受贿手段,兼具直接收受住房、低价购买住房等特征,但通过一些冠冕堂皇的名义,对外宣称经商投资,参与炒房,事实上是一种更大胆和恶劣的受贿手法。”这位纪检干部将此类住房腐败归结为“投资炒房型”,号称投资、参与炒房。
“低价购房也好,投资炒房也好,被查处的风险都比较大。相比之下,按照法不责众的传统思路,在一种貌似合法合理的程序之下,参与集体优惠购房,显然更加‘安全’一些。”上述纪检干部提到,此类集体优惠、共享腐败的集体住房腐败,最为典型的就是两年前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的“购房门”事件。
2009年,互联网上一则题为《温州旧城领导内部购房贪污的猫腻解读》的帖子披露,根据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向有关部门上报的一份文件显示,2004年至2005年间,有94套住宅按“暂定价”销售给外部人员,其中有数十名市、县级干部,总面积达23700平方米。
发帖者指称温州旧城改建指挥部领导利用职权将拆迁房中最好的顶层房、跃层房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自己和相关官员。
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引起温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09年4月8日,温州市授权介绍情况的有关负责人证实了旧城改建指挥部以暂定价销售94套商品房之事和“购房清单”中所有的信息。
对于房屋买卖的幕后交易,一家楼盘的销售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对于开发商来说,准备一些房子用来卖给有用的人还是比较划算的,可以拉牢关系为后续项目的运作铺路。谁都知道房地产是暴利,内部卖点儿房子说不上吃多大亏。”
“能够以低价买入房子的很多都是握有权力的部门或人。之所以把房子卖给有权力的部门,毫无疑问是为了得到一些不确定的利益。这在本质上就是一个腐败问题。”北京大学风险投资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马光远对记者说。
“住房腐败在全国范围内都存在,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表现得越明显。”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指出,很多贪腐官员大肆买卖房屋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洗钱。“就像已经落马的重庆市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一样,用赃款买房,把钱洗白”。
“近年来由于房价涨得太快,住房腐败问题愈演愈烈,其中反映出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有些干部就像商人一样,具有逐利的本性,哪里利益越大哪些行业越赚钱就出现在哪里。”林喆说。
干部住房腐败的形式和内容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对干部住房腐败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在查处上的相关规定往往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干部住房腐败得不到有效抑制的直接原因,在于现行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及制度问题研究》首席专家和负责人郭学德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官员住房腐败问题逐渐显露,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了有关预防干部住房腐败的监管制度。
“然而,在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干部住房腐败的形式和内容也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导致了在理论上对干部住房腐败的界定存在着很大困难;此外,由于全国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参差,各地官员住房监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在全国层面上制定一个统一的官员住房监管制度。”郭学德进一步指出,干部住房腐败查处存在一定难度,对官员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查处的规定,往往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
林喆认为,近年来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所报告的事项中并没有包括“住房”一项,这也是制度上存在的一大弊病。
一位来自纪委的负责人建议,要在认真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基础上,把住房、投资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郭学德建议,一定要依靠制度建设约束官员的住房特权,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界定官员住房腐败的内涵和形式。“界定官员住房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是否存在利用公共权力谋取或者建造住房,是否运用公共权力侵犯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郭学德说,从内容上看,住房腐败主要有两种形式:购房腐败和建房腐败;从性质上看,住房腐败又可分为公房腐败和私房腐败两种类型,公房腐败主要表现在在房改过程中利用公共权力超标违规多占公用住房的行为,私房腐败主要是指在购买和建造私人住房过程中,利用职权影响土地价格或者住房市场价格来牟取私利的行为等。
其次,要尽快建立统一的惩防并举监管制度。郭学德认为,在预防上,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水平,制定不同级别官员公用住房标准以及购买或建造私有住房的标准,防止官员住房标准不断升级;要建立和健全官员住房档案制度以及官员购买或建造私有住房申报审批或备案制度,对官员住房进行动态管理。在惩治方面,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官员住房腐败问责制度,使官员住房腐败受到应有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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