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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前提中剔除商业开发
二次意见稿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修改意见:有下列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理由:“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规定,在公共利益前面增加的限定是笼统宽泛的。
专家补充:王锡锌表示,很多商业开发可由此实现合法征收。应增一个排他性条款:以商业开发为内容的征收不得认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修改意见3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
公众应参与规划编制
二次意见稿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修改意见:将第一句修改为:“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规划涉及的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有权依法参与相关规划的编制过程。”将其第二款第二句作为该条第三款。
理由:这些建议是强调公众(特别是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公众)对规划编制的参与。
修改意见4
关于旧房改造的决策民主
旧房屋改造需2/3同意
修改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句变为第三款后,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该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旧城区改建涉及征收、改造旧房屋的,应当征得旧房屋征收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理由:二次意见稿以“旧城区改建”替换“旧房改造”,将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状,这种改造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很容易形成被征收人多数意见完全不受重视的现象。由于危房改造会威胁住户甚至行人的安全,不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人同意的条件,故用“旧房屋改造”概念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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