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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国土部和住建部分别发出通知,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给予免征多项税收优惠,要求闲置地优先供给保障房等。此前,住建部也要求,各地9月底必须实现保障房安居工程项目全部开工,四部门政策的倾斜使官方促进保障房建设的目的更加明确。
力保保障房建设用地 公租房逐步与廉租房并轨
26日晚间,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要求地方将保障房、公租房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同时,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租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
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要在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时,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以及农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确保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上述各类住房用地的供应。没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计划的地方,不得向大户型高档住房建设供地。
另外,通知要求,加强保障房用地监管。各地要尽快编制建设项目、落实资金,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对已供用地促其按期开工建设,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套型面积。
通知还要求,加快住房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市、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10天内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后60天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限时进行施工图审查和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公租房建设免征多项税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8日晚间发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中包括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在内的多项税收予以免征优惠,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通知要求,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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