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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收费征求民意 拟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2010-09-04 10:16:24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admin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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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何种方式征收

 

-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簿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建筑面积收取。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经双方约定可以预收。

  

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交付后长期空置的,其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小区停车位如何收费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对停放超2个小时的外来客人车辆,可适当收取费用

  

《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和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车库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等因素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和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外来人员的车辆收取任何费用。走亲访友的外来客人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情况,经业主大会同意,适当收取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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