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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申请拟不限户籍 暂不设收入标准

2010-06-04 10:15:05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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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首次公布该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征求意见稿。从6月4日起10天内,这一征求意见稿将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及时颁布实施。通气会上,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士对21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


  外地人有望入住 居住稳定性提高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上海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上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士表示。


  此前,针对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居民,上海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其中,廉租住房面向上海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上海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迁安置住房则主要面向旧区改造中的中低收入动迁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增加的一项住房保障政策,将住房保障覆盖面从上海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有基本稳定工作的城市常住人口,主要面向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这一政策建立后,上海将基本形成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对于提高实有常住人口管理水平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的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成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解决了广大市民的居住问题。然而,目前租赁市场存在结构性供求矛盾,小户型、租金低的房源很少。同时,租赁市场仍以自然人出租为主,从事住房租赁的经营性机构很少,房东通常不愿意签订长期租约,房客居住的安定性较差。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是为了满足“基本居住和阶段性居住”的要求,主要筹集适应青年职工需要的小户型住宅和集体宿舍,简配居住设施,在房源居住成本和居住条件方面提高了适配性。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支持的专业机构经营管理,提高了租赁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能够提供相对租期稳定、安全可靠、清洁卫生的租赁住房,租客居住的稳定性、安全性、可靠性更高。


  房源多渠道筹措 房型小户型为主


  据上海房管局人士介绍,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种渠道筹措,并在近期集中建设和筹集一批合适的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目前主要渠道有几种:结合旧城区改造、大型市政建设、大型居住社区等建设,单独选址,集中新建;在新建、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

 
 “目前我们正在研究,今后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移交给政府用于住房保障,其中合适的房源将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单位,如各类经济和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建造;综合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适当集中新建;对于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进行改建或改造;收购或代理经租社会上闲置的存量住房;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等。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布局,将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内安排。房型方面,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同时,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可进行简易的装修,有条件的还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根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为可持续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将在土地和资本金上作一定的投入,并在税收、投融资、建设标准、公共事业收费、户籍管理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在户籍落地、入学等方面享受相应配套政策。”房管局人士表示。


  申请无收入标准 租期不超过5年


  根据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人士。但必须同时符合4项条件:一是有上海城镇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规定年限。二是已与上海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上海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其它住房保障政策。“考虑到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人群广、收入差异大,因此在申请条件中暂不设收入标准。”房管局人士解释道。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上海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上海市、区(县)将建立全市联网的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形成完整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发布房源信息、提供租赁服务、实行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据介绍,根据住房保障制度分层次设计的要求和公共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同时,为减轻承租人租金支出负担,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公共租赁房租金。


  为了保证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稳定性,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还需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由运营机构对承租人的资格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而且主要是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租赁总年限暂定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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