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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层级低带来一系列困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保证一个建筑产品的质量,除了各类标准之外还有30多个法律法规,可以说已经涵盖到了每一个工序。
但孙毅认为,目前建筑行业内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名存实亡。“参加建筑师考试,学习法规的时候老师就会告诉你,施工单位不许外包、不许挂靠。但实际情况又怎么样?没听说哪个建筑公司不搞外包不搞挂靠。一个很有名的建筑公司甚至还成立工程项目管理部。知道是用来干什么的吗?就是专门用来管理那些挂靠公司的。”
对于当前住房建筑质量法律方面的问题,记者进一步走访了业内人士。
在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举办的主题为“住宅质量问题的法律对策”2010春季论坛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媒体误读了仇保兴的讲话。“仔细了解一下这位官员当时的语境,实际上他是在强调规划的可持续性,说的是我们的发展不能今天盖楼,明天拆,我看他绝不是用30年使用寿命来描述我们房屋的质量问题的。而大家用这个数来与我们设计使用50年到70年这个数来比较,得出了对市场上住房质量普遍怀疑的结论。”
这位负责人认为,现行住宅质量保证体系的核心问题在于,住房制度改革了,改革的核心是产权的转移,可是现有的质量保证体系没有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而改革,责任没有转移,所以政府就是无限责任者,那么现行的住宅质量保证体系从本质上说,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没有根据住房权属性质改变进行革新。
“现行的监督制度没有形成制约关系,难以真正发挥质量的保证作用。静下来想一想,开发商、建筑商和监理商,在某种程度上是利益共同体,市场的基本特点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开发商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就得和建造商合谋。监理方是开发商出钱雇的伙计,你天天挑他毛病,天天说使用材料不好,施工工艺有毛病,东家会给钱吗?很显然,三者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是一个合谋的共同体,怎么可能会绝对保证质量呢?”这位负责人指出。
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关于商品房法律调查报告起草者之一张化全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现在的住房质量责任体系的特点是,住房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多,但更多是以各部委规章为主,国家级立法比较欠缺,因此在使用中带来一系列的困惑。
秦富亭认为,要想真正解决住房建筑质量问题,将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工程。
“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住房质量标准,制定法律或政府法规,不能通过规章或技术标准来确定,因为规章和技术标准不是法律法规,其权威性、约束力和违法的后果是不同的;其次要进一步严格对住房质量各环节的监督,杜绝形式主义和违规行为,明确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再次,使住房质量民事诉讼便于操作,以实际权利人的民事权利督促各质量责任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这个督促力量将是巨大的。”秦富亭说。
此外,秦富亭还建议住建部组织对我国住房质量进行普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于反复规划、未老先拆的政府行为,住建部如何干预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关注这一社会问题,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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