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住房供应理念需更新
住房是什么?住房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和用来“囤”的。把所有的居民住宅都作为投资品看待的理念,已被现实生活证明是错误的、片面的。
政府的立足点应是首先考虑低收入阶层“住有所居”的利益。社会资金应被引导到证券市场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当然也应积极探索以适当的多种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入政府主导的保障房供给领域。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促进和保证居民有房子住,进而应在此基础上、而不是脱离了这个要义去“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过去往往出现定位不准的问题和一些调控“进退失据”的问题,原因大多是把商品房提供方式当作了实际上的唯一方式,想完全通过市场和房价的合理化来间接地解决住房问题。
居住公平的原则应如何理解与把握?居住公平应在、也只能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实现;实现居住公平必须用政府“看得见的手”托好底,并且借助市场“看不见的手”推动中高端的合理配置,其间再加入必要的经济手段适当调控不平等的情况。在中国,居住公平的理念核心应是实现“有限公平”,即居者在一定面积内居住权平等(廉租房、适租房和商品房的地段不应全然隔离、形成天壤之别,同时商品房在一定面积内应实行物业税减免政策的平等),而超出这个范围的,则可适用市场原则和国际上可借鉴的调节做法——自由买卖+台阶式物业税。
住房提供方式可否有多种?我国商品房市场虽发展很快,但只能起一条腿的作用,继续只用这一条腿解决中国的住宅问题,是行不通的,必须两条腿走路。保障房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值得努力探索创新的长效住房供给方式。对居者来说,商品房与保障房基本的区别是,一个拥有产权可自由转让,一个无产权、不可转让或只能有条件转让,但均可在其中过上有基本尊严的生活。
如何看待所谓的“土地财政”?既要反对现行土地批租制度下地方可能出现的“竭泽而渔”、不顾子孙后代的短期行为倾向,又要反对一味指责和妖魔化地方政府、把商品房房价高企的原因全部归于地方官员的简单化、表面化认识倾向。关键是要着力建立地方土地批租收入可合理延续的机制和使地方政府职能、行为趋于合理化的地方税体系以及地方债制度,这种改革的结果也将有利于商品房的价格回归理性。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