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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管条例下月初三审 两大焦点将其"绊住"

2008-12-30 10:57:49    来源:舜网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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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召开的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主任会议决定,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明年1月7日召开。届时,经过两次审议形成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二次修改稿)》,将提交本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同时,会议还将审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审查《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济南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等,并作出相应决定。

  又讯 备受关注的我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一次立法听证会,相关专家仍对其中部分存在争议。各方意见分歧在何处?与前稿相比,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草案二次修改稿,又作出了哪些新的修改?昨天,相关专家对草案二次修改稿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焦点一:小区内专营设备归谁所有?

  之前的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小区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建设,属于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营设施的投资,除按规定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含综合开发费)等给予适当补助的外,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

  对于此项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既然要对专营单位投资补助,就不能算是专营单位投资建设专营设施,专营设施产权也就不能归单位所有,否则就违背了“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基于上述观点,草案二次修改稿作出最新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焦点二:小区内政务用房土地属于谁?

  根据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小区内的政务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按规划配建。小区内配套的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应由政府建设。政务管理用房等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政府出资建设50平方米的政务管理用房可以,但土地费用该由谁出?由政府购买土地,还是开发商免费提供土地?

  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如果规定小区内建设的中小学校由政府投资,那么开发商很可能会争相要求在自己开发的小区内建设中小学校,造成中小学校的布局不合理。

  目前形成的草案二次修改稿吸取了上述意见,删除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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