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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购房新政细则 六类房买卖不需缴税

2008-11-21 11:22:02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未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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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项购房新政细则全出台

 

   “2年房龄”“首次购买住房”等概念全部明确

 

市民今起办理购房手续可享优惠

 

五项购房新政实施细则出台了!昨日青岛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细则,加上在之前发布的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至此五项购房新政全部落地,市民即日起可前往相关单位按照新政办理各种购房手续。

 

●规定

 

《意见》第二条规定“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解读

 

关键词:唯一生活住房没把拆迁房等排除在外

 

唯一生活住房是指经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的住房情况记录为家庭或个人拥有一套住房。“在这条界定中,没有把拆迁房、房改房、安居房、继承房等六大类住房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如果你名下有这六大类住房中的一种类型的住房,就不算是家庭唯一生活住房。”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王育生解释说。

 

关键词:一年内起点和终点时间明确划定

 

一年内的起始时间分别如下:起点是个人转让住房时缴纳营业税税票上的时间;终点是购买住房时的购房合同时间或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发票)上的时间,若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后”的原则确定。“‘孰后’就是指,购买住房时的购房合同时间和微机打印的缴款收据(发票)上的时间谁在后,就以哪个时间为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主任王育生进一步解释说。

 

关键词: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

 

个人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是指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即个人转让现自用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须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20091231日前又购买住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营业税及附加。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营业税及附加;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营业税及附加。

 

退税手续须在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时,凭完税凭证办理。对于抵押贷款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时,以“抵押证原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作为办理退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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