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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业、群体之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统一、差距过大问题,济南市最近要求,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7%。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济南市提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均不低于7%。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程序申请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济南市提出,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晚缴、停缴、少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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