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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一房两卖”的,商品房经营者须按照消费者已付房款加倍赔偿给买房者,从而保护买房者的权益。
近日,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将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与消费者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这些情形包括: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的。
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因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交付的房屋实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山东明确规定,出现上述前三种规定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已付购房款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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