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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月13日召开的河南省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作为民进河南省委一份专门针对小产权提案的执笔人,黄坤和他的提案,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这背后是,目前,小产权房问题正使政府主管部门陷入困局:依照目前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表态,小产权房已经被明令禁止,但是,对于已经存在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并没有给出明确措施。
"是拆除?还是通过补办相关手续使其合法化?我从国家出台的系列文件中感受到的是犹豫不决。"黄坤告诉本报记者。
在黄坤看来,该问题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得以解决,考虑到已有法律主要是对此类房产流通环节中的买卖做出了明确限制,完全可以尝试将已经发生交易的存量小产权房转为租赁,这样,对维护法律尊严、政府信誉以及平息部分群众情绪皆有好处。
为此,提案明确建议,因小产权房问题所涉利益复杂,不能一刀切,全盘否定,应当区别对待。
不能搞一刀切
"不能搞一刀切,全盘否定"的建议是针对全部的小产权房而言的,包括存量的和增量的。
提案认为,小产权房最近这两年虽然已经引起了社会和政府的注意和重视,但由于此前的监管工作不力,那些已经建好的和正在建设中的小产权房,已经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从而使各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对此,尽管有关主管部门甚至是国务院,已经多次通过向社会公众揭示法律风险来劝阻群众不要购买,并且,自2007年7月起还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性地布置了对小产权房的清理整顿工作,但是,从公众和房地产市场的反应来看,效果甚微。
民进河南省委在对该提案进行专门的调研中发现,就郑州而言,就在2007年11月、12月国家不断就禁止小产权房发布专门的文件和通知期间,郑州还在发生个别开发商针对小产权房搞"VIP认筹",或"毁约"一房二卖等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例。
"这其中的风险仍然是留给了购房群众,麻烦留给了政府,利润装进了开发商。"黄坤告诉记者。作为河南省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黄坤,近两年来已经多次接手此类案件。
"所以,现在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对存量的小产权房做出明确的规定",黄坤表示,但是,他也反对,将此类问题搞一刀切,全盘否定,而应该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提案称,如果该小产权房项目确系农民集体自建或委托开发商建房,主要用于农民自己使用,则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在原则上可以允许存在。否则,均作为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严肃惩处,直至拆除。
"这样,既保证农民的住房需要,又维护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严肃性"。黄坤告诉本报记者。
此外,该提案认为,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民自用的住宅建设项目,原则上可允许其建设一部分"产权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公共"房屋。但是,对于这一部分房屋的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坚决不允许向城镇居民进行销售,而只允许农民集体,严格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对外出租给开发商或其他农村或城镇居民使用。
但实行该措施的前提是,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比照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制订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将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民自用的建设住宅项目的规划、用地、工程建设、房屋质量管理等事项法定化,纳入严格控制。
合法与非法之间
提案还认为,对那些此前已经建好的,及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小产权房项目中的非农民居住部分房屋也按此原则,要求整改。
这样,既维护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严肃性,也维护了政府职权和形象,又可解决农民建房资金的来源问题,同时为农民增加了一份收入,而对于那些已经购买小产权房的城镇居民也给与了相对妥善的安置,不至于产生过激的情绪反应。
而且,由于一次最长只是20年的租赁使用权,这样在为那些确实有居住需求的人提供了一个房源的同时,增大了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从而,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小产权房的买卖市场。相应的,政府通过租赁管理还可以增加部分财政税收。
这样的操作,实际上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来解决这个问题。
而黄坤强调此问题的背景之一是,在其看来,政府决定对此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出台措施进行解决的时候,有个事实是需要做出准确的判断的,那就是,在购买小产权房的人当中,有多少是出于真实的基本居住需求的。
"现在的情况是,很多的小产权房的种类多是别墅、洋房,显然,有很多根本不是为了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黄坤表示,"而是成了特定少数人的小游戏"。
对于这些需求是有合法的渠道可以满足他们的,那为什么还要通过违法的渠道来满足呢?
而且,"如果将目前的小产权房的交易合法化,那就是通过非法的渠道来满足他们的需要,在政府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遭遇破坏以后,长久来看,对所涉利益各方的权益的保护更加具有不确定性"。黄坤说。(本报记者 叶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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