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如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应纳税额按转让收入的3%计
昨日,国税总局就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做出批复,如果通过拍卖的房屋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应纳税额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表示,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税。
目前,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法分为两种,如果可以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及其他可以扣除费用的凭证,转让所得与这两项相抵减后的净值乘以20%。另一种方法为,各地方的税务部门确定一个综合征收率,按房屋转让的总收入乘以综合征收率来计算。目前北京地区的综合征收率为1%。
记者 孟斯硕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