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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定工作已启动

2007-11-22 04:37:01    来源:新浪房产    作者:佚名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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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是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促进建筑节能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法律保障,对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和指导建筑节能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对于推动建筑节能预期目标的完成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建筑节能是全社会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和支持建筑节能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此曾多次做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建设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落实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要从规划、标准、政策、科技等方面全面推进。围绕完成建筑节能“十一五”期间节约1.1 亿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建设部部署将从以下几个领域予以落实:一是新建建筑节能,可实现节能7000万吨标准煤;二是北方地区供热体制改革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实现节能1600万吨标准煤;三是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与改造,可实现节能1100万吨标准煤;四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可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100万吨标准煤;五是在建筑中推广绿色照明,可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

  为认真贯彻节约能源法,在以往建筑节能工作打下的良好基础上依法又好又快地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建设部今年重点加强了以下工作:一、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二、开展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研究工作;三、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四、加强建筑节能法规建设,历时2年研究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报送国务院审批。积极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各项准备工作,开展《条例》相关制度建设;五、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及测评标识制度;六、逐步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同时,关于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推广应用和限用禁用技术管理体制也正逐步建立。

  绿色建筑倡导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既是对建筑节能的有力带动,也是引领建筑技术发展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建设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城乡建设增长方式,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群众居住质量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中对绿色建筑作出了如下定义: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从概念上来讲,绿色建筑主要包含了三点,一是节能,这个节能是广义上的,包含了上面所提到的“四节”,主要是强调减少各种资源的浪费;二是保护环境,强调的是减少环境污染,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三是满足人们使用上的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可以说,绿色建筑是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和社会民生的需求,是建筑节能的进一步拓展和优化,绿色建筑在中国的兴起,既是形势所迫,顺应世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潮流的重要战略转型,又是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必然组成部分,日益体现出愈来愈旺盛的生命力,具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建设部发布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启动了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结束了我国依赖国外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历史。

  《细则》是绿色建筑评价的技术原则,是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在系统总结我国绿色建筑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绿色建筑方面的成功经验,集中众多国内绿色建筑领域专家的集体智慧而编制完成的。依据《细则》,从六大技术体系对住宅与公共建筑进行考核,即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及运营管理,并且根据考核内容对其六个方面执行标准的情况予以判定,并对六个方面的权重系数选择适宜的数据,最后予以归纳评价。

  《办法》明确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含义、适用条件、申请原则、工作原则等。规定了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星级;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发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

  2007年11月15日,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印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并开始受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申请材料可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网站(www.stdpc.gov.cn)下载。申请单位可组织技术支撑单位编写相关技术文件,向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报送申请材料。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必须是通过工程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并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室内环境与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住宅或公共建筑。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可比照《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其他类型建筑,也可参照《办法》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同时,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普遍加强对新建建筑的立项、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为更加有效地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建设部在“十一五”期间启动了“一百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一百项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简称“双百工程”)的工作。通过“双百工程”的建设,形成一批以科技为先导、节能减排为重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目前正在开展组织申报工作。

  以下为答记者问:

  一、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今明两年启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请问建设部如何落实这项任务,出台了哪些具体政策?

  答:我国目前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面积20多亿平方米,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0%以上,是建筑能耗的最大组成部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北方采暖地区建筑结构形式复杂、采暖系统形式各异,能耗水平参差不齐,节能改造任务量大,所需的投入资金多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再短时期内完成全部改造。我们先通过1.5亿平方米节能改造的示范性工作,建立适应不同地区实际的供热新体制和节能改造模式,形成相关技术支撑体系、政策保证制度、激励机制、考核评价体系,将来在全国范围推广扩散。

  我们已将1.5亿平方米的节能改造任务分解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由省级政府再分解到各市,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节能改造。目前,我们正在会同财政部起草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奖励加考核的机制对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地区给予经济上的激励,落实好这项任务。

  二、《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等信息予以明示,建设部如何予以贯彻落实?

  答:《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这其中的节能措施等信息一般应该包括建筑外围护结构中外墙保温体系的构造以及传热系数K值、节能门窗的种类以及传热系数K值、屋面保温构造及其传热系数K值。在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还应有遮阳设施的形式和构造。同时包括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系统的形式和构成等,并设置了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要求这些信息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有些省市的建筑节能地方标准中并规定了建筑物的单位面积年耗能量指标,要求与上述信息一起载明。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载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这样便于购房者和全社会予以监督。这样做,也是将建筑节能的基本技术指标以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相互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的形式予以确定,一旦房地产开发商取消或降低了节能技术措施、购房人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诉至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三、建设部对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有何种措施?

  答:我国城乡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20亿平方米,其中城镇每年新建建筑面积约9~10亿平方米。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现行节能50%标准或者有条件地区执行建筑节能65%标准具有实施难度小,可与建筑物主体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期竣工等优点。因此,一定要坚决把住新建建筑的节能关口。否则,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监管稍有松懈,就会导致将应该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新建建筑沦落为非节能建筑,进而增大既有建筑的能耗并给以后的节能改造增加过重的负担。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要积极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热计量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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