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微信
安徽省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销售价格。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控制其建设成本,禁止乱摊费用和虚置成本,利润率和管理费分别控制在3%和2%以内。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也要合理确定本地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对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其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本地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安徽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今后必须经过成本监审的规定程序确定。对已放开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要逐步建立分地段监审社会平均成本制度。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地区,必要时可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类别商品住房平均成本。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可适时向社会公布分地段各类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水平。
(周立民)
《市场报》 ( 2007-10-17 第19版 )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看房路线: |
版权所有 © 2009 烟台龙真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服务声明 (鲁ICP备05034347号) 地址:烟台市北马路三水商务大厦1815室 电话:0535-6666806 全景统计
网站合作伙伴:烟台装饰协会 山东房地产网 莱山房产交易中心 网站法律顾问: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