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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住房,如果尚未满5年,出售转让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呢?广州地税部门昨日表示,按规定应该全额缴纳营业税,即房屋售价的5%。
王伯原有一套住房,因旧城改造,2004年被某开发商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开发商将位于荔湾区的一套75平方米的商品房补偿给王伯,该新房核发的房产证上注明时间为2005年8月。
现在,王伯想以60万元的售价转让这套拆迁补偿住房。由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距今还不满5年,相关的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呢?
广州地税局昨日表示,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的规定,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被拆迁户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拆迁补偿住房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规定确定该住房的购买时间。
根据有关规定,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王伯今年以60万元转让拆迁住房,应按规定全额缴纳营业税,应纳营业税税款为:600000×5%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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